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整容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宝安区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宝安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宝安区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广州、宝安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住宿费计算标准为450元/天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
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20元/天;县(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0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宝安区一般地区(宝安区、珠海、汕头除外):按宝安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宝安区、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宝安区、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宝安区一般地区(宝安区、珠海、汕头除外):按宝安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宝安区、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宝安区、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宝安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4854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30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62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12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7837元
(2)采矿业187947元
(3)制造业92303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万余元
(5)建筑业837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10467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07元
(8)住宿和餐饮业5451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3031元
(10)金融业202771元
(11)房地产业100580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876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158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023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7286元
(16)教育13667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578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2893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万余元
二、宝安区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宝安区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847元;
2、上年度宝安区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286元;
3、上年度宝安区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5268元
三、珠海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珠海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万余元;
2、上年度珠海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957元;
3、上年度珠海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9679元
四、汕头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汕头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601元;
2、上年度汕头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268元;
3、上年度汕头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6954元
五、宝安区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宝安区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3)无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宝安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8.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未涉残: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
(2)涉残: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9.住宿费
(1)广州、宝安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住宿费=450元/天×天数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
市级地区住宿费=420元/天×天数
县(市)级地区住宿费=400元/天×天数
10.残疾赔偿金
宝安区一般地区(宝安区、珠海、汕头除外):按宝安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宝安区、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宝安区、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宝安区一般地区(宝安区、珠海、汕头除外):按宝安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宝安区、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宝安区、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宝安区一般地区(宝安区、珠海、汕头除外):按宝安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宝安区、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宝安区、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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